公 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简化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相关手续,经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局务会讨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3款:“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有关精神,经与园区税务部门沟通,自2017年度起我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不再到科技部门进行研发项目确认,直接到税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2017年10月31日
具体请【阅读原文】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网址:http://www.szgs.gov.cn/art/2016/3/1/art_229_40971.html。
核心内容: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