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国制造2025”苏南城市群
试点示范切块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无锡市“中国制造2025”苏南城市群试点示范切块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苏南城市群试点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44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智能制造三年(2017-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委发〔2017〕20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关于落实推进中国制造2025苏南城市群试点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67号)、《无锡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锡经信发〔2017〕69号、锡财工贸〔2017〕78号)和《无锡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锡经信发〔2017〕68号、锡财工贸〔2017〕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遵循原则
1.聚焦重点。围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苏南城市群试点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重点内容和试点示范任务有序推进。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明确支持方向。2017年,重点对智能制造等方面确定的先行先试领域进行支持。
2.公正透明。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全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各方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3.注重实效。通过试点示范引领,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注重试点示范项目的成长性、可复制性、可推广性,形成有效的经验与模式,在制造业各个领域加以推广与应用。
二、范围标准
1.鼓励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智能化技术设备占比达到50%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的8%予以奖励,对其中采购本地生产的智能技术装备部分,按照不超过1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制造业企业两化融合。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两化深度融合的项目,择优按不超过项目软件和技术服务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其他列入省、市“中国制造2025”相关实施意见中明确的重点内容和试点示范任务。具体支持的范围和标准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三、申报条件
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五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3.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中国制造2025苏南城市群试点示范支持的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4.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完备。
5.按照要求向市经信委报送企业生产运行、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绩效评价等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四、申报程序
1.市经信委根据中国制造2025苏南城市群试点示范发展要求,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并联合印发申报通知。
2.扶持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扶持项目统一在“无锡市现代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未通过平台系统申报的项目,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在线申报并向市经信委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市经信委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将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3.企业或单位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项目申请书;
(2)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近两年财务报表(新设企业除外);
(4)信用基准评价报告或信用报告;
(5)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资料。
4.市经信委负责制定项目审核办法,明确审核标准和程序,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审核等工作。必要时将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加快推进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网上评审等办法,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市经信委和各地区经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加强项目比对,防止多头申报或重复支持,提高扶持项目的质量。扶持资金实行限项限额管理,同一企业或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1个。
五、资金拨付
1.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市经信委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市经信委对预警项目全面进行符合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审核后提出是否立项支持的意见。对控制类和禁止类预警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确需支持的,市经信委负责提出充足理由和明确依据,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2.对审批通过的扶持项目,由市经信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委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市经信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六、监督管理
1.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常态化的督导推进,确保项目正常推进,按时达产、达效,并按季向市经信委报送项目进展或运行情况。
2.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如实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
市经信委每年年初负责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3.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4.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事前支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市经信委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深化信用管理,建立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事前信用承诺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制度。对项目申报中失信行为严重的企业或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五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七、其他事项
1.本政策与省、市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2.本细则由市经信委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