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优惠:
1、按照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薪资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新申报企业
1、从事《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二)复审企业
2013年度认定的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申报程序及其它
1、企业按认定条件自查后,符合要求的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审))申报推荐表》,同时按纸质材料顺序要求(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目录和页码)统一将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报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