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投贷联动”奖励实施细则-凯发k8旗舰厅
日期: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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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8〕115号)、《关于实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融资畅通工程的意见》(苏委办发〔2019〕107号)有关要求,聚焦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难点痛点,引导创投机构与金融机构共享优质投资企业信息,进一步畅通投资机构和银行之间合作通道,为更多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的综合融资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实现投贷联动融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银行通过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建立“投贷联动”合作机制,共同为企业提供“股权 债权”的综合融资服务。对于帮助企业实现投贷联动融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除参照《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8〕115号),对企业新增投资额的3‰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外,再按照对企业新增投资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合计奖励比例5‰),单一管理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年度新增投资总额是指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且投资时间归属于申报期内(通常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投资总额。投资时间以股权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出资的划款凭证所示时间为准,涉及投资资金分次到账的,可就申报期内已到账部分进行申报,未到账部分待到账后在相应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第四条享受“投贷联动”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且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3.与已设立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的银行通过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建立合作机制,并通过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上传投贷联动战略合作协议;
4.通过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在线向2家以上合作银行推送投资企业名录。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备案,且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
2.在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相应的基金管理人信息中填列。
(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的银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通过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建立合作机制;
3.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推送的投资企业匹配贷款支持。
(四)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导向,且未将所接受的股权投资资金投资于基金、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投资型企业或项目。
(一)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发布奖励申报通知。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于每年年初联合下发通知,组织上一年度的奖励申报工作,申报通知在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公示,由各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通知辖内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对辖内企业有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申报通知要求的申报时限内,将以下材料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至被投资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各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被投资企业涉及多个市(区)的,向相应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分别提交申报材料:
1.登录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奖励申报”模块,选择被投资企业工商注册地,自动生成并下载奖励申请表;
3.申请表中填列的股权投资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4.申请表中填列的股权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出资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5.申请表中填列的被投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东及出资信息”的截图复印件(若尚未完成工商变更,待完成变更后再进行申报)。
6.对于符合“投贷联动”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兑现流程,参照《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在原有申报材料《奖励申报表》“备注”栏内填写已推送投资企业名单的合作银行名称,同时报送投贷联动战略合作协议复印件。
(三)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财政局初审。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收到申报材料后,结合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信息,按照以下要求对材料进行初审:
2.申报材料信息是否与奖励申请表所填内容一致且符合本细则要求。
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初审通过后,在奖励申请表“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初审意见”栏盖章,一式三份报送至市金融监管局,同时抄送各市(区)财政局。
(四)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复审。市金融监管局将市(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报送的材料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为单位进行汇总,填写奖励申请情况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五)公示与奖励拨付。申报材料的复审结果在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按照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的金额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应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金融监管局组织实施。